为进一步支持疫情期间
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
4日市人社局下发了补充通知
对相关条件、裁员率标准、
补贴标准进行了
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疫情期间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参保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在2020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20%及以上。
(五)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
(一)疫情期间申请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其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中小微企业认定与《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相同。
(二)疫情期间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职工在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其裁员率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是指月参保人数均未超过30人的企业视为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三)在疫情期间申请稳岗返还的其他类型企业及非疫情期间申请稳岗返还的所有企业净裁员率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
裁员率=(2019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两个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2020年度两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企业应征增值税或出口额同比下降对应的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失业保险每月参保人数之和除以6个月后的人数。
三、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补贴资金标准
符合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00元的标准乘以受影响两个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返还。
四、申请材料
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须含上年年末及受影响两个季度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情况(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稳岗措施的材料,一式一份);
2.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提交人社部门审核名单(附件1);
3.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各部门会审表(附件2);
4.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3)。
五、申请期限
(一)疫情期间申请是指福建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至疫情结束期间。
(二)企业申请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
(三)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不再享受返还政策。
六、其它
(一)已经享受过2019年度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今年可以继续享受。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对2019年未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一季度连续两季度,符合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享受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二)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情况由税务部门审定,出口额同比情况由商务部门负责出函,请海关予以审定。
(三)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全额返还,已申请失业保险50%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剩余的5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返还,企业不再另行申请。